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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2)

2010-02-02 13:12

持证人员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及时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超过90日的不予办理。
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手续时,一旦发现有弄虚做假的立即停止办理,并没收假证。
第六条 对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的办理。持证人员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调转申请表并进行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打印好的调转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丢失补证的,应先在北京会计网上填写"丢失补证"申请表并打印、提交。
持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区县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北京会计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月。
公告期满后,持证人员携带申请表、公告材料、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网上提交申请后的60日内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补办手续。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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