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鉴证人完成约定鉴证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的规定,编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鉴证报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鉴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 鉴证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税务师签名和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后对外出具。
鉴证人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鉴证报告,具有与纸质鉴证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
鉴证人正式出具鉴证报告前,应就拟出具的鉴证报告有关内容的表述与被鉴证人进行沟通。鉴证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报告日期不应早于税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形成鉴证结论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 鉴证人在鉴证中发现有对被鉴证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鉴证报告或报告说明中予以披露。对于鉴证中发现的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宜,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三十三条 出具鉴证报告时应编制报告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鉴证人基本情况;
(二)被鉴证人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情况;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鉴证事项的说明;
(四)重大事项情况说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约定书
(参考文本)
业务约定书备案号: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2)符合会计准则及其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