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时,应重点关注:
(一)制造企业要重点区分研发使用的材料、设备及人员工资与生产使用是否相混淆;
(二)医药行业要重点审核临床试验费、小试费及评审费的相关性和真实性是否含有隐性支出;
(三)软件行业要重点审核其研发的软件产品是否符合“三新”的标准,审核其研发人员工资的相关性及真实性等。
第二十四条 销售收入的审核,应重点关注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
第四章 鉴证证据
第二十五条 取得与鉴证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鉴证报告的鉴证证据,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二十六条 鉴证人鉴证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审核,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会计核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凭证、账簿、收款凭证;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关的交易合同;
(三)不征税收入取得的相关拨款文件、会计核算资料;
(四)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收入总额和不征税收入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鉴证人鉴证年度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交易事项,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
(一)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七)研究开发项目向科技等部门备案的相关资料或向查新部门查新的相关资料;
(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相关凭证及明细表等财务核算资料;
(九)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清册;
(十)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记录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的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合规;
(二)审核原始凭证反映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主要查明发生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乱纪的行为;
(三)根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填写要求,审核研究开发项目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及其他项目是否填写正确,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是否填写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四)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合同、试验结果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其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相关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鉴证人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工作底稿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高新认定鉴证业务工作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