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是否存在委托给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况,委托方是否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研发费用总额;
(二)审核企业委托关联企业开发的项目,是否取得受托方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表;
(三)审核项目成果是否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四)审核项目成果是否为委托方企业拥有;
(五)审核委托外部研发费的定价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六)取得相关协议或合同、付款记录,审核其是否与账面记录相符;
(七)审核是否存在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八)审核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八条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的范围;
(二)审核研发活动领用的材料、燃料等未消耗完的部分,是否存在移交生产部门或对外转让,原已计入“研发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的费用已经按账面价值或合理分摊价值作转出处理;
(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是否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四)审核企业是否存在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集团内企业集中开发的项目;
(五)审核企业与集团外企业合作开发,取得合作各方共同确认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等资料;
(六)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的情况,发生的研究费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七)采取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审核企业是否能够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
(八)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应取得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发费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九)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和相关会计核算资料,判定研究开发项目的所属年度。
第二十条 根据取得研发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等资料,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登记、确认和变更情况,并应在报告中对立项、登记、确认和变更情况予以披露;根据取得预算计划书等资料,关注研究开发项目的经费预算情况,并应在报告中对具体预算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根据取得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专业人员名单和人员学历等资料,关注是否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和专门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并应在报告中对研究开发人员的情况予以披露。应重点关注:
(一)审核企业研发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核企业研发人员配备情况,包括:研发人员手册中研发岗位的职责、参与研发时间、工资分摊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
(三)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情况、确认与登记情况;
(四)项目研发起止时间、结题和成果情况;
(五)研发项目是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六)项目完成情况,如:完成进度、阶段性成果及未达到原计划的原因等。
第二十二条 审核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纳入相关部门的科研计划,是否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按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