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保障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先导专项”)监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监理组织机制
第一条 本着“权责清晰、严格监理、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原则,开展先导专项监理工作。
第二条 计划财务局是先导专项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项目评估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理中心”)会同各主管专业局负责相关先导专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监理中心以合同委托方式,聘请监理(或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先导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监理工作。
第二章 监理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监理内容包括:
依照先导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管理实施细则,检查了解项目及课题层级管理体系(含预算管理)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管理机构是否完善、权责是否明晰、责任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单独编号、经费是否专款专用;
依照任务书、项目年度计划及调整批件,检查了解项目及课题的进度、质量与预算执行等相关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包括:
进度目标:重要时间节点及预期指标;
质量目标: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及有关质量保证文件是否完备,规范;工程类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经费目标:经费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含经费支出的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政策相符性、与科研任务进度的匹配度等)。
第七条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理工作:
参加重要阶段的项目及课题实施进展工作会议,了解项目有关进展情况;
必要时可查阅说明项目主要计划进度的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及实物等凭据。
第八条 监理(或监理组)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中心提交监理报告,由监理中心统一报计划财务局和各主管专业局。
第九条 监理报告以文字形式由监理(或监理组长)签字后提交。一般情况下,每半年提交一份项目监理报告;每季度提交一份课题监理报告。在主管专业局同意后,可根据专项特点,对监理报告提交周期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 当项目及课题有进度延迟三个月以上或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监理聘任与实施
第十一条 监理工作一般在各先导专项(项目/课题)任务书、预算书和年度计划(含预算)签署后开始实施,项目结束时终止。上述文件及相关任务调整批件等是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先导专项管理细则的要求和各先导专项特点,监理中心与有关主管专业局协商确定专项监理重点和监理人选。
第十三条 监理中心负责办理监理人员的聘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