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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14-09-25 15:27

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以下简称“先导专项”)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科学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先导专项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概预算编制

第一条  概预算是反映任务经费需求和确定财政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是专项各项目间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先导专项实行五年概算与年度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执行期限不足5年的,按照执行期限编制概算。

第二条  概算主要用于初步框定五年期内的经费投入总额。年度预算主要用于确定当年的经费投入总额,应于上年9月15日编制完成。预算评估评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第三条  概预算应根据实施方案由子课题、课题、项目、专项逐级编制汇总。概算纳入任务书签署范围,经批准的年度预算签署预算书。

第四条  概预算由总体组(部)及各承担单位共同编制,由计划财务局聘请中介机构评估评审。各专项应根据评估评审意见,对概预算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概预算应经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必要时计划财务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评。

第五条  计划财务局将专项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预算报财政部。每年11月底前,将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通知各承担单位。下达的年度预算与申请预算不一致时,由总体组(部)组织各承担单位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书。

第六条  计划财务局会同相关专业局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组织

专项任务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签署层级签署预算书。签署的年度预算书是先导专项承担单位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七条  先导专项经费预算直接下达到课题(子课题)承担单位。总体组(部)可以根据实施方案任务分解情况以及年度考核情况,对项目、课题(子课题)的年度预算提出意见,对于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项目、课题(子课题)可以提出调减预算安排的建议。

第二章  预算执行

第八条 先导专项应根据确定的年度预算和工作任务编制分月预算执行计划,确保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当年未能执行的预算一律冲抵下年度预算。

第九条  预算执行计划实行“分级编制、统一管理”,承担单位应按照“谁用款、谁编制”的原则,由子课题、课题、项目、专项逐级汇总生成。总体组(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分月预算执行计划,于11月底前报送。

第十条  预算执行计划纳入预算书签署的范围,并作为考核先导专项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时,应将预计到年底的结转资金和下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计划在报上一级项目承担单位的同时,应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计划部门,并纳入单位的总体预算执行计划。

第十三条  单位应严格按照制定的预算执行计划执行,对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执行的,应于5月30日前提出预算和执行计划调整方案,由计划财务局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安排预算调整。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先导专项经费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单位法人应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部门权责,确保先导专项经费支出按照

预算合理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 先导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项目经费混收混支,确保先导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根据签订的任务书,按照统一要求设立带有明确标识的科研课题核算账号,并确保与院指定的专项编号在ARP核算系统中始终保持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  先导专项经费是指在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先导专项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先导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材料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先导专项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先导专项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先导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先导专项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专项外协费:仅指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委托外单位整体设计加工的费用。承担单位应提出真实的专项外协依据,并通过合同或任务书的形式对专项外协内容进行明确。

(十二)其他费用:是指在先导专项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专项说明特殊性,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八条  先导专项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发生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在保持专项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由先导专项承担单位自行做出调整,并于年底前将预算调整情况报总体组(部)备案;其中设备费、专项外协费、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调整增加。调整预算表将作为先导专项年度总结的依据。

第十九条 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先导专项外协经费的管理,加强对项目外协的必要性、项目外协单位的能力及外协任务与先导专项相关性方面的审核。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设备采购和大宗材料采购管理,采购内容应与预算相一致。实行设备选型、合同签订、审批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完善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实地、实物验收工作。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国家和院明确规定支出标准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劳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无明确标准的,单位应结合市场价格,制定内部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明确专门的财务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参与专项预算编制,跟踪专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专项相关核算和经费管理工作。

第四章  决算与财务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先导专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度。各级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进行预决算对比分析。决算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决算报告按项目层级逐级审核、汇总后,由总体组(部)汇总报计划财务局和专业局。年度决算与年度工作计划一并纳入年度总结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课题(子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总体组(部)。总体组(部)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计划财务局和专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已完成的项目、课题(子课题)应及时编制总决算报告,并及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时,总体组(部)负责组织对课题(子课

题)进行财务和项目验收。计划财务局在总体组(部)验收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对专项和项目进行财务与项目验收。财务验收可以包括中介机构审计和专家组验收两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先导专项通过验收后,各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由承担单位编制决算,逐级上报至专项依托单位,专项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计划财务局和专业局。专项经费有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先导专项实行监理和巡视制度。监理由中国科学院项目评估监理中心会同专业局组织,巡视由监察审计局不定期组织。

第三十条  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院有关部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院级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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