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其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公司按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国铁路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报送中国铁路发展基金年度投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发展基金资金投向和年度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基金公司按照本办法和基金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