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会同社会投资人按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签订出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
第三章 基金公司
第十条 基金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要求,制定铁路发展基金年度募集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要求,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进行投资管理。
(三)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的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铁路发展基金日常管理和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投资报告等。
(五)编制铁路发展基金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制订收益分配、社会投资人退出基金等方案。
(六)及时、足额向社会投资人支付稳定合理回报。
第十一条 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方式或设立子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GP/LP)等方式设立。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的债券或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弥补因日常运营产生的流动性缺口。
第十二条 基金公司首次发行、增资扩股均按股份票面金额发行股份。
第十三条 基金公司优先股发行条件、投资回报等按国函[2014]5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铁路发展基金以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为主。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基金公司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对所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自行管理或实行委托投资管理,投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等项目。
铁路发展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于银行和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
第十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在建合资铁路项目中,需由铁路发展基金出资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基金公司按其剩余出资金额和股比完成后续出资。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获得稳定合理回报,具体回报水平按照募集时的市场等情况,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社会投资人根据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不再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基金公司股东取得的投资回报为税后分红。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当期自身可分配收益不足以支付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时,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基金公司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自身可分配收益超过社会投资人约定回报后,超出部分先补偿铁路总公司累计承担补足部分,其余留作中国铁路总公司对铁路发展基金的新增资本金,待清算时上缴国库。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二条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内,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得退出,社会投资人出资到位一年后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满时,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提出续期或清算方案建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铁路发展基金续期的,社会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需要清算的,按批准的清算方案实施。中国铁路总公司按原始投资额以现金方式回购社会投资人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