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制定了《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4年6月25日
附: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发展基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支持的、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要按照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考虑铁路行业特点和发展实际,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积极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发展基金税收政策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铁路发展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扩大铁路建设资本金来源,贯彻国家战略意图,围绕国家发展规划目标,主要投资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
第四条 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15-20年。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以及铁路发展基金主发起人,积极吸引社会投资人,依照《公司法》通过约定和承诺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与社会投资人签订出资人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管理基金公司,保证社会投资人按约定取得稳定合理回报。社会投资人作为优先股股东,不直接参与铁路发展基金经营管理。
第五条 铁路发展基金投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主要用于国家批准的铁路项目资本金,规模不低于基金总额的70%;其余资金投资土地综合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提高整体投资效益。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记作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家资本金,资金来源包括铁路建设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辆购置税。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中央政府的出资人代表,是基金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筹备设立铁路发展基金。
(二)按照《公司法》、与社会投资人签订的出资人协议、基金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按照国家铁路投资政策和铁路发展基金投资方向,提出铁路发展基金年度募集规模建议,落实国家关于铁路项目批复要求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提出铁路发展基金年度投资项目安排意见并备案。
(四)与社会投资人协商约定稳定合理回报水平,并承诺社会投资人及时足额获得约定回报。
(五)向社会投资人提供铁路发展基金存续期满时回购其出资的承诺,并按规定进行回购。
(六)接受基金公司委托,作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社会投资人作为基金公司优先股股东,按约定优先获得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享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收益权等权利,履行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