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了三个月房租。但对方发票没开,怎么做账??”
按说,作为一名会计,这根本不能算问题,但现实中,有不少会计对此感觉拿不准。
发生了经济业务,就必须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对费用的确认,并没有设定发票上的条件,就是说,缺发票不构成费用确认的限制。
所以,应该计入房租之中。预付三个月的钱,则两个月挂预付款,一个月确认为租金费用。
借:管理费用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这是唯一正确的处理方法。如果不入账、入外账、找其它发票来列支为其它费用、买发票来入账,要么是违反会计制度、要么是做假账舞弊、要么是虚开发票违法甚至犯罪。
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如果公司制度规定:没有发票,不准报销。那么,一个强势的财务部可能就不会付钱了。
“没有收到发票,租金也没有付,总不能入费用了吧?”
显然这也是错的。
双方的租赁事实与租赁合同,决定了租金已发生。只是被强势的财务部拖欠了而已。对出租方来说,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房子供你使用,就尽到了主要的合同义务,没有开发票是他自己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不应该成为拖欠租金的依据和理由。
但强势的财务部就是拖欠了。这也只是拖欠行为。
会计依然要按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租金其计入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
这样的处理,不是可不可的问题,而是必须的问题。
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问题容易出错呢?
因为一些会计被税务的以票控税整怕了。税务上的风险,让他们甚至开始怀疑会计处理了。
那么,当我们在缺票时进行费用化的处理,后来又取回了发票,该怎么办呢?
如果取回的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说明产生了可抵扣进项税额,这可算一个经济业务,此时应进行进项抵扣的会计处理。如果是普通发票,没有进项可抵扣,则说明没有经济业务发生,会计上就不进行处理。——发票本质上,只是一个凭证而忆。
会计进行正确的处理后,税务则是另一个问题。
比如,要不要在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这涉及到税收上的实务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会计如果敢扣除,就不调增;会计如果不敢扣除,就调增。
关于发票与所得税的关系,可以参看我公众号之前的一些文章。
税务与会计处理,是企业按照税法、会计制度进行的处理,不要混淆了自己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