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咨询服务费理解是最为合理的。即,要么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即理解为由公司支付给律所、律所可以作为补贴或工资支付给律师。当然,也可以理解为直接支付给律师的、额外的服务费(小费)。
作为服务费处理,当然律所或者律师,就会产生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纳税义务,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了。
所以,这笔补贴,需要凭增值税发票列支。如果律所或者律师没有交税、没有开票,则他们构成违法和少缴税。如果公司凭自制凭证列支,构成“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合法作证”。
明白了以上关于补贴和费用的关系,我们可以进一步澄清一些广泛存在的涉税误区。
例如,不少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会有这样的认识:公司不能为外单们员工报销费用;不是公司台头的发票,不能报销。
我们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必须要求公司名、税号与公司一致,这是抵扣系统的要求,也是税务总局的要求。但除此之外,会计上、企业所得税上,并没有类似的要求。
不能简单从发票类型、或者发票台头上,就断言能否报销,这样的断言要么是不负责任的简单化理解,要么是对税收征管的误解。能否列支,必须从业务实质上理解。
认识到报销时的这一问题,我们甚至可以对一些老问题,产生新认识,比如:
公司筹备时,部分前期费用由母公司开支,母公司取得了自己台头的费用发票,当子公司完成核名、完成注册时,这些由母公司承担的、写着母公司台头的发票,该如何列支?
这是许多会计认为的难题,现在你应该知道其中的要点了吧?先尝试着分析一下,再听我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