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应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公布并自2013年5月起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本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特别提示:对于是否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项,核定征税纳税人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 版)》,与查账征收纳税人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该选项的表述是截然相反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表《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107项,对此项指标的表述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那么,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反之则选择“否”。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则是要求对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作出选择。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如果从事的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选择“否”。
切勿因惯性思维而不假思索的勾选,造成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和无谓的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