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00%-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12行“成本费用总额”为: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一)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15%的积。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B类预缴申报表”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为第11行或第14行“应纳税所得额”×5%的积。
二、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每期申报时填报“B类预缴申报表”。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只需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在第21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栏次进行填报即可,且年度终了后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3、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2015年起调为20万元,且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属于符合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减低税率优惠即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还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包括 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在年度中间,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预缴时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信息
“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月(季)预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均须在该栏次的“是”与“否”选项中进行勾选,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一)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
1.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2.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选择“否”。
4.纳税人第一季度预缴所得税时,鉴于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可以按照上年度第四季度预缴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核定应纳税额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其余填“是”。
4、年度申报填报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指标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栏次为必填项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一)“所属行业”:填写“工业”或者“其他”。工业企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除工业以外的行业填写“其他”。纳税 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形,通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及其《注释》查找所属的具体行业。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
(三)“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