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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视角看房地产信托的政策缺陷(5)

2014-07-09 16:26

  (二)增强回报稳定的投资渠道。根据国外REITs市场的统计,REITs的投资回报率从长期来看都高于投资股票指数的回报率,而且REITs由于受稳定租金收入的基础支撑,其证券价格波动幅度也较小,真正做到低风险、高回报。由于回报的稳定性,也更容易吸引投资者的参与,从而为房地产市场筹集到更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平稳健康的发展。

  在我国,从2008年国务院的“金融国30条”中提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到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各有关部门形成REITs初步试点的总体框架,但到目前为止,由于法律、产权、税收、信息披露、融资规模、登记权属等问题的制约,国内真正意义上的REITs还未出现。相比于美国的UPREITs和DOWNREITs,中国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在以下几个方面与其有重大的区别:

  1、筹资能力不同。REITs对投资人数的要求,只有下限而没有上限,而且5个以下的个体不能拥有超过50%的股份。这样的规定,能尽量的分散投资主体,使市场的投资风险也相应分散,同时使REITs募集资金的规模在理论上被无限地放大。相比之下国内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要求一个信托计划中自然人不超过50人,两个信托计划不能同时运用于同一个法人或是独立结算的主体上,通常一个计划能募集到的资金以几千万或是1亿元至2亿元为主。此外,REITs没有最低购买金额的限制,而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人”,其最低认购金额普遍为100万元。由此不难看出,REITs的筹资能力远高于房地产信托产品。

  2、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从资金的运用方式上看,目前主流的REITs是资产类的REITs,主要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通过拥有成熟的物业,以收取租金作为主要收入,其收入与资产运作情况正相关。而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基本上属于债权投资,投资者与开发商的经营成果没有关系,但却要对项目的失败承担风险,其收益与风险是不对称的。

  3、流通性不同。目前美国的REITs有三分之二在交易所上市,流通性极强,而新加坡、香港等亚洲国家REITs也都是在交易所上市,同其他上市公司股票一样交易、流通。而国内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是非标准化的产品,不能上市流通,交易的对象需要自己寻找,这就导致相关交易成本较大,流动性不足。

  4、管理方式不同。REITs发行后,产权与资产管理权彻底分开,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国内的房地产信托计划则是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信托投资公司获得信托贷款后,进行项目投资与开发,信托公司一般不参与对项目的直接管理。

  5、信托登记的不同。在国外REITs有明确的权属,而中国信托登记的缺位,对于REITs的发行是一个致命的问题。信托登记权属问题,是制约REITs产品能否进行股市流通的关键因素。

  这些差异就导致中国的REITs无法真正的去发行,但是为了规范促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保护投资人利益,必须完善有关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外部条件,制定房地产投资基金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监管,改善房地产金融市场环境,强化房地产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并通过鼓励试点的方式稳步推进其发展:

  (一)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可以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相关立法,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定专项法,确定信托投资主体发起人、受托人、托管人等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本国或地区REITS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产品的交易结构、投资管理资产的方式和范围、负债比率交易流通安排与信息披露等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必须对目前的税法进行改革,为REITS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如果我国要大力发展REITs则需要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按现行的税收算,收100元的租金,交5%的营业税和12%的房产税,在之后还要交25%的所得税,这样最后收益只有60多元,这样要达到国际标准的REITs的年息收益率7%-8%就非常困难了。而且目前的税收政策显示政府不鼓励长期持有基金,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REITs的竞争力。

  (二)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和行业自律。针对目前我国分业监管的实际,国务院可以成立跨部门的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战略,全国人大加紧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立法及相关法规的修改完善,人民银行、银监会与证监会等部门在监管职能上加强分工协作:人民银行在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政策规划方面加强研究;证监会负责对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设立及上市监管;银监会根据分业经营的原则,负责监管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规范发展,同时探索剥离及实行现有房地产信托产品REITs化的改组模式,促进其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的标准化,推动收益凭证上市流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与房地产、土地登记和交易有关的规章,对交易权属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通过建立房地产投资基金业协会,加强同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业务沟通,共同探讨解决基金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建立健全房地产投资基金风险规避机制。在房地产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投资项目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要防范房地产投资基金业务中潜在的各种风险,要做到建立健全下列机制:一是建立规避风险机制,做到从源头上控制项目风险。根据监管要求,公司办理投资业务时,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及时发现项目中的潜在风险,对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确定风险与收益的平衡点,剔除掉风险过大的项目。在尽职调查和市场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进行多元化的投资组合,防范集中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二是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一个房地产投资基金产品应该投资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实现投资多元化、资产结构多元化。同时,在投资方向上,不能完全照搬目前美国REITs主要投向于以收取租金为目的的成熟物业的做法,而应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可采取部分投资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部分投资于成熟物业以收取租金;三是建立抑制风险机制,针对不同的投资方式有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股权形式投资的,可以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上保证派驻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有能力对项目公司的运作进行监控。以贷款方式投资的,以银行监管的方式监管融资方的资金使用;四是强化以风险监控为重点的内控制度建设。改善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包括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以及具体运作操作机构的严密组织机构体系,尤其要改善基金的股权结构,防止一股独大。同时健全科学、高效、严谨的内部运作和管理机制。

  (四)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REITs的发展离不开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等相关市场构成的金融市场环境。因此要建立健全规范的金融市场体系,强化系统整体功能、形成多层次的现代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促进金融创新工具的应用,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尤其要构建一个由房地产投资基金具有操作运行、保险公司对开发项目开立担保信用证以及大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证券等级评估的多元化投资服务机构体系。同时,在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方面,应注重对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产品的初次发售和二级市场交易,可以依托沪深交易所、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各金融机构的交易网络与网点等。同时,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网络交易,构建信托业特有的客户网络和交易网络体系。

   (五)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加快培育机构投资者。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是由当前投资者的结构和投资产品的行业风险决定的。目前,在我国房地产信托的投资者中,90%以上是个人投资,只有10%左右是机构投资者。对于房地产投资基金这样的新型金融工具以及高风险的房地产行业,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特别重要。机构投资者资金量大而且信息灵通,投资技术高,能够为房地产投资基金提供稳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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