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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视角看房地产信托的政策缺陷(3)

2014-07-09 16:26

  三、原因分析和相应对策

  (一)原因分析

  在我国加强新一轮宏观调控后,信托产品成为房地产融资的一个重要选择,但由于信托业自身和信托监管等存在的不足,使房地产信托在发展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房地产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一是监管部门对信托资产运用于房地产行业没有实行有效的规模控制,并且有些监管政策对以非贷款形式的资金运用范围,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二是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信托资产合法性无法甄别和信托资产非法转移。《信托法》只是笼统性规定,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但对甄别责任及承担的权力义务规定不明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但对信托公司办理转让的变更登记程序和要求未予明确,对信托当事各方应如何履行相应法律程序没有要求。而且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没有建立,因而在中国信托财产不具有独立性,这也就导致信托和委托的关系完全混淆,导致许多不具备受托人资格的机构便以委托关系从事信托业务。

  三是信托收益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责任不明确。据信托公司解释其与投资者只是受托关系,信托收益来源于具体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分配收益时信托公司只是代收代付,由于投资方式的多样化涉及的税收也比较多,由信托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难度较大。

  四是信托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尚不完善,对信托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没有采取一定的监控和风险防范,这样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利用各种机会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自己谋取好处,比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可以通过掌握的内部信息套利,损害其他外部信托投资者的权益或者是为了获得交易佣金而无端做出大笔交易。另外信托公司对信托计划发行前和运行中也缺乏必要的风险控制,没有建立完备的风险监控体系。

  (二)相应对策

  一是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在制定宏观政策时,应将信托行业纳入调控范围,必要时应对信托资金运用于房地产行业实行总量控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应包含信托资金的各种运用形式,减少制度漏洞,保证国家政策的一致性。

  二是明确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合法性甄别和受益权转让登记中应承担的审核责任,相关当事人应履行的配合义务。同时要建立起明晰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授权信托公司建立必要、有效的实质性甄别程序和登记制度,阻断不法分子不当获利或通过信托从事违法违规事项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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