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北京士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向某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投资额1 000万元,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则投资两年后,即2013年,该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 000×70%=700(万元)。假设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则当年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尚未抵扣的投资额=700-300=400(万元)。该400万元属于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企业应根据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所得额300万元,依次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及主表。一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二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填入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最后企业应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合计调增或调减金额填报主表。
其他
依据税法规定其他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比如:(1)计入“其他应付款”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金额。(2)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实际操作中,需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做调整增加(或减少)处理,再填入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