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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收入调整的处理例解(下)

2014-07-08 11:35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含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免收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免税收入的调整反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中。其中,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减计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反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减计收入”中。其中,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减、免税项目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的规定,减、免税项目所得包含:(1)免税所得:农作物(如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的种植所得;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远洋捕捞所得以及其他。(2)减税所得: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所得;(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6)其他。实际操作时,按具体发生的项目对应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5至32行之间相关项目。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属于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额,在投资两年后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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