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从2014年开始,对于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下简称年金)实行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及运作模式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补充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分别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任职或者受雇的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年金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年金所需费用均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与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净收益额(按份额分配到个人)共同组成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分期)领取年金。
建立年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年金受托人管理年金;受托人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原计税办法
对于职业年金,以往尚未规定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于企业年金,2014年以前适用现行税收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当作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时,不得分摊还原到所属月份),不与当月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与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之和,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前述规定计税;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1:企业职工甲2013年每月工资为6000元(含自己缴付年金500元,实发5500元),1月~12月每月工资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个人缴付年金500元不得扣除,全年缴纳税款1740元。企业在12月为其缴付年金6000元,应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且不得扣除3500元的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645元(6000×20%-555)。
年金个人所得税的新计税办法
财税〔2013〕103号文件对年金缴付、年金基金运作分红、年金领取三个环节的涉税问题分别作出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个人缴付的年金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式又分为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