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和基层税务人员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申报环节和具体要求等不够了解,再加之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造成一些企业在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申报纳税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笔者就申请享受自主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第一,注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企业会计核算研发费用执行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该意见列举企业研发费用的范围比较宽泛。而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执行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通过比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1)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在会计核算中,这部分费用允许计入研发费用。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可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仅限于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虽然是为研发项目而发生,但不可加计扣除。
(2)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在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房屋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可计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指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房屋的折旧和租赁费不在加计扣除范围。
(3)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在会计核算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但是,在税务处理上,除了“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可享受加计扣除外,其他的费用都不属加计扣除的范围。
(4)其他相关的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上,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更多的是强调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直接支出,注重专属性。如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若上述无形资产、模具、工艺装备等开发制造费,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的同时,还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