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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字画如何缴纳流转税?

2013-12-13 16:13
 问:M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几年前从拍卖公司拍得一幅字画,价值100万元,挂在公司会客厅作为装饰之用。近日企业由于资金紧张,打算以150万元转让该字画,企业财务人员询问,流转税该如何缴纳?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对货物进行了解释,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企业转让的字画,属于有形动产的范畴,因此是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算,则采用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增值税额。M企业由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适用后者,同时因购入时系从拍卖公司拍得,不能取得相应的进项税额,按适用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变得有点不合乎情理。哪是否属于免征规定呢?条例第十五条免征增值税项目中,与之相关的可能有“古旧图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二项,细则的解释是:“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仅从条例、细则来分析,M公司转让字画应按缴纳增值税为150÷(1+17%)×17%-0=21.79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9号)对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案例中的字画,原先系拍卖所得,属于“二次流通”;又可以当作装饰之用,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符合“旧货”的定义,因此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办法。根据财税[2009]9号,M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150÷(1+4%)×4%÷2=2.88万元。
  当然转让还有可能是通过拍卖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由于此文仅对拍卖行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于是有观点认为,委托方与拍卖行的关系是增值税法上所说的“代销”行为,拍卖行拍出物品做销售处理,委托方将物品交付拍卖行视同“交付拍卖行代销”也应作销售处理。笔者并不认同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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