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公告》指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公告》强调,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