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103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四、新政策的未了问题
103号文有一个没有说清楚的问题是:如果企业和个人在2014年1月1日缴纳属于以前年度的年金,能否享受递延纳税的政策?
从道理上讲,应该是按照年金计划属于2014年的年金,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中,对如何自2011年9月1日执行工资薪金扣除3500元的政策,做了这样的规定:纳税人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3500元的工资,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8月份的工资,如果在9月份发放,也可以扣除3500元。
所以,在2014年月1日后,缴纳以前的年金,能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最好还是与主管税务局沟通,如果主管税务局没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46号公告的处理方式,即只要缴费时间在2014年1与月1日后,就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政策。
五、年金缴费方式的筹划
年金的缴费方式可以是每月或每季缴纳,也可以是每半年或一年缴纳,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呢?
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工作量,二是税收负担。从工作量的角度考虑,肯定是半年或一年缴费的工作量小。从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应该根据员工的收入水平和缴费的规模测算不同方式的税负水平。假定在12月份缴纳全年的年金,全部年金都从12月份的工资中扣掉,有可能出现差额低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的情况,这就可能不如平均到每个月中缴纳,可以更大程度地降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