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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未了问题(2)

2013-12-10 10:21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有关各方间的关系由合同予以明确。
    二、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关于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103号文件下发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文件,明确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一个月工资、薪金,且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然,如果企业缴费部分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和不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则不用纳税,超过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税。
    三、年金的个税所得税递延纳税规定
    企业年金的递延纳税规定,包括什么所得递延、什么时间递延,什么时间纳税等若干问题。
    (一)什么所得递延纳税
    可以递延纳税的所得包括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年金投资收益运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二)什么时间递延纳税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三)对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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