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对经济发展的巨大影响与作用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各经济发达国家均对无形资产加强了管理,在会计和审计领域制定了较系统的法律和准则,以使无形资产的交易行为达到规范化的要求。我国近期也颁布实施了《无形资产》具体会计准则,为无形资产的评估提供了一定的依据。本文拟对无形资产评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明确评估目的与评估对象
无形资产由于自身的特性,一般不能用于清偿或抵押,而是服务于企业内部经营和对外投资、转让,但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例外。进行无形资产评估首先要明确评估目的,这是因为有的无形资产只有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下才能成立。最常见的就是合并商誉的评估。如果只是仅就某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或仅涉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出售等业务,而不涉及合并的问题,那么合并商誉就不能作为评估对象。
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在明确评估目的后,与评估目的有关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都应作为评估的对象,但是无形资产无实体性的特点使它成为资产评估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特别是对国
有企业的资产评估中,管理当局常常将那些不易被人发觉的无形资产隐藏起来,如优惠利率贷款权等,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此,在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应通过询问、索取书面证据等方式将无形资产逐项登记,将其列入评估对象的范围。
二、无形资产价值载体的确定
无形资产价值载体的确定是指明确应用无形资产获取经济利益时所依附的行为主体。无形资产获利能力的衡量是站在特定的行为主体的角度考虑的。在评估无形资产时,科学合理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载体至关重要。这一确定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l. 归属原则。无形资产价值载体的确定,首先应考虑该无形资产所创造的价值能否为其所有者或使用者所得。归属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同一无形资产可同时归属于不同主体控制;其二是指价值载体的确定应限定在其控制主体可控制和可实现的收益范围内。比如,同一专利权同时归属于专利权所有人与使用人(企业)时,在对企业该项专利权评估时,对专利权价值量的确定就只能限定在企业使用该专利可实现的效益范围内,而不能将所有人所获得的出让收益或其他收益计算在内。正确把握归属原则,有助于防止无形资产的高估或低估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