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因经营状况恶化,该公司在贷款到期之前,与B银行达成抵债协议,以A公司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补价抵偿欠缴的贷款本息。B银行取得该房产时,账面反映该笔贷款表内欠息50万元,表外欠息200万元,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12万元,房产过户契税48万元,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B银行按办法规定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1060
贷:贷款——A公司 1000
应收利息——A公司 50
银行存款 10。
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高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作待确认的利息登记表外账,即收到抵债资产待确认利息140万元。
税务处理:该笔贷款表外欠息2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因此,B银行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200×5.5%=11(万元),抵债房产的计税基础为1200+48=1248(万元),可抵扣差异为1200-1000-50+50+10-11=199(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99×25%=49.75(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1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11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9.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