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时会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补助性资金,本文通过案例形式对相关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财政性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前者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后者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3)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A有限公司2012年获得当地市政府财政补助120万元,用于购买新设备改造工艺。假若2012年1月利用该项补助资金购买了120万元的新设备,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相关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120
贷:递延收益 120。
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120
贷:银行存款 120。
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1
贷:累计折旧 1
借:递延收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