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还应注意,在计算、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视同销售中的“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与营业外收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是同一内容,不能重复填报。“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会计上已经核算或部分核算(补价部分)交易收入的,反映在营业外收入中;会计上没有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税收上要作为视同销售中“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调整反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由于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行为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一般认为,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对此,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视同销售情形,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