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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扣未扣费用:会计和税务处理有差异

2013-07-16 15:02
《小企业会计准则》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从“报税会计”的视角出发,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大量差异,减少了企业汇算清缴调整事项。同时,考虑到小企业业务简单、人力资源薄弱等特点,采用了简化核算,如对资产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等,降低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充分体现了成本效益的原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处理也相对简单。《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对于归属于小企业应扣未扣费用的会计差错,《小企业会计准则》均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应扣未扣费用发现的当期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追溯应扣未扣费用发生的当期。

  对于应扣未扣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允许追补5年扣除,如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而未扣或少扣的支出,作出专项申报并说明后,准予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超过5年。因追补扣除计算出的相关年度多缴税款,可以在发现此事的年度应纳所得税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因追补扣除导致增大的亏损或由盈转亏,调整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再按照亏损结转的原则向后结转,因此亏损结转计算出的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也按上述办法处理。

  税法上对于应扣未扣支出的规定追补到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意义在于:一是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二是防止纳税人调节利润。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需要追溯到应扣未扣支出实际发生年度,采用“一刀切”,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虽然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简便、务实的理念,但一方面由于将应在以前年度列报的数据纳入当年处理和列报,会直接影响当年财务报表公允性和可信程度,如果涉及以前年度调整、更正数额较大时更是如此。另一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虽在某些方面实现了会计与税法的高度协调,但在应扣未扣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时出现了偏差。因此,笔者建议小企业对于会计差错更正,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处理,以减少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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