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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留抵税额的税务会计处理 (3)

2013-07-11 11:36


  以上案例中的该模具制造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7月31日: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5.6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69。

  2.编制2013年8月资产负债表时,将“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5.69万元,填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3.2013年9月申报8月增值税时,按照经计算允许抵扣的3.54万元,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3.54。

  剩余的2.15(5.69-3.54)万元,为“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以后期间按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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