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案例中的该模具制造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7月31日: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5.6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69。
2.编制2013年8月资产负债表时,将“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5.69万元,填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
3.2013年9月申报8月增值税时,按照经计算允许抵扣的3.54万元,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3.54。
剩余的2.15(5.69-3.54)万元,为“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期末借方余额,结转以后期间按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