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特定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特定业务类型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业务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特定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混凝土等货物。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寄售物品等货物。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旧货。
(二)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三)特定服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运输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动漫服务。财税[2012]5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经营租赁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第一条(七)项继续明确了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自《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发布开始,财政部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一直未予明确。目前,实务上普遍采用如下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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