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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的差异分析 (2)

2013-07-02 15:44

  2013年1月1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52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101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1000

  银行存款20000。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3年1月1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621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601000

  银行存款20000。

  (三)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下租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产生了差异,以后每年计提的折旧和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都须进行纳税调整。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

  盘盈的固定资产

  (一)《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对比可以看出,“盘盈收益”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属于前期差错,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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