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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凭证获准抵扣的会计和税务处理(2)

2013-02-26 14:41

  (1)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则应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当年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

  (3)如果在审批获准年度,采购的资产已在以前年度交付使用,则应相应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已提的折旧,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冲减多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即纳税人不会直接获得增值税退税,而是凭税务机关的审批资料,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增加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变动的,不能更改审批获准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能调整费用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引起的应纳税额的增减,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中的第四十一行或四十二行”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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