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7月颁布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原72号通知”),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以及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或仍然继续执行或有新政策,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48号通知”)终于出台,有关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方得以明确,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征纳双方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仍延续由15%增至30%的规定
据相关统计,2011年,食品饮料行业销售费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的广告费用合计近百亿元,而据市场研究公司CTR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在医药行业中,某医药企业2011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广告花费1.34亿元。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为扶植该三行业的发展,“财税4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仅此一项最高就可直接减轻3.7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