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总额=收入-成本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条件
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比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人应纳合伙人所得税=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政策下,简单的给大家出一个合伙人所得税的计算,我们一起来计算一下该律师事务所2012年的应计提并需缴纳的合伙人所得税是多少?
例如(同上):甲、乙、丙三人以5:3:2的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了ABC律师事务所。另聘请两名专职律师A和B,一名会计和一名勤杂人员。2012年,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出资律师甲、乙、丙分别取得业务收入20万元、30万元和40万元,专职律师A和B分别取得业务收入50万元和60万元。该事务所规定,律师个人承揽的案件按办案收入的50%提成,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由律师个人负担。出资律师每月固定领取工资3500元,专职律师每月工资3000元,会计1人,每月工资2500元,勤杂1人,每月工资1000元。假设当年该事务所各项业务费用79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的办案提成以及各类人员工资),且不存业务招待费支出、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及不合规票据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行为,计算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首先,计算该合伙律师事务所2012年度的经营所得。这需要明确允许税前扣除的经营支出项目和金额。主要有:
(1)办案提成支出100万元:
三位出资律师45万元(20万元×50%+30万元×50%+40万元×50%);
专职律师55万元,专职律师A 25万元(50万元×50%),专职律师B 30万元(60万元×50%)。
出资律师的办案提成支出4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专职律师取得的办案提成收入5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2)工资支出24万元。出资律师:3500×3×12=126000(元);专职律师:3000×2×12=72000(元);会计:2500×12=30000(元);勤杂人员:1000×12=12000(元)。这些工资支出中,三位出资律师工资126000元不允许在税前列支;专职律师工资72000元、会计工资30000元和勤杂人员工资12000元符合规定,根据65号文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故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72000+30000+12000=114000(元)。
(3)当年各项业务费用79万元(不含出资律师和专职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和各类人员工资)。
综上,该合伙律师事务所2012年经营所得=业务收入-办案提成-业务费用+出资律师提成收入=200-100-24-79+45+12.6=54.6(万元)
其次,是将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分配给各位出资律师,并分别计算各位出资律师应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则三位出资律师分别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合伙人所得税额分别为:
甲律师应纳税所得额:54.60×50%-0.35*12=23.10(万元);
甲律师应纳合伙人所得税:23.10*35.00%-1.475=6.61(万元)
乙律师应纳税所得额:54.60×30%-0.35*12=12.18(万元);
乙律师应纳合伙人所得税:12.18*35.00%-1.475=2.788(万元)
丙律师应纳税所得额:54.60×20%-0.35*12=6.72(万元);
丙律师应纳合伙人所得税:6.72*30.00%-0.975=1.041(万元)
三位出资律师合计应纳合伙人所得税:6.61+2.788+1.041=10.439(万元)
由此对比可以看出在律师事务所各项制度完善、合理,各项支出符合税前规定的情况查账征收较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的税负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