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非贸易付汇涉税项目税收规定不了解,一些国内企业对外付汇时经常出现境内、境外划分不清,适用税率不正确等问题,从而未能正确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导致较大的税务风险。
正确划分境内、境外收入
非贸易付汇是指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非贸易付汇时首先要正确判断其付汇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何为境内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从上述法规可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对境内、境外收入的划分基本一致。但是,也存在两个不一致:
一是对境内劳务的判定不同。企业所得税对境内劳务的确认是遵循劳务发生地原则,而营业税境内劳务的范围比企业所得税广,不论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劳务的接受方或提供方在境内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当然也有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其他文件规定的范围可以免征营业税。新发布的“营改增”文件对此规定的更明确,即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