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取消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原办法规定,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呆账,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08]28号)第16条规定的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自治区国税局依法审核扣除。本公告已取消了该条规定,金融行业同其他行业一样按本公告的要求办理报备手续,不再对金融企业特殊要求。
五、企业应在何时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间进行,须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时是否需要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第一条的规定,本公告明确由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作出资产损失鉴证。
七、自治区境内跨地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应如何进行资产损失申报?
本公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分两种方式进行申报:(一)实行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全部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有关规定,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二)实行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分配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二级分支机构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提供经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的相关资料。
八、以前年度未审批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如何申报处理?
根据《总局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作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企业按《公告》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分别提供专项申报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