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根据《总局公告》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授权,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一税收政策同一省内应保持一致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决定以国、地税联合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告我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便于全区所有居民企业和税务机关共同遵照执行。
二、《公告》出台有哪些意义?
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完善了全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规范了企业所得税前资产损失扣除。二是深化了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的具体措施,加强和规范全区企业所得税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对进一步防范和化解税务机关税企双方税收风险具有制度引领作用。三是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本办法是税务机关转变行政职能、简化审批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确保我区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国、地税管辖的企业间执行口径一致,体现了税收政策在全区的统一性,展示了税负的公平性,是对纳税人最直接的税收权益的维护。
三、《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管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管理、资产损失后续管理、执行日期等内容。此外,还公布了与本公告相配套的4张附表。
四、本《公告》与原规定相比作了哪些调整?
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由原办法的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本公告的申报制。原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报经有权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方可税前扣除。本公告根据总局25号公告要求将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
(二)本公告新增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管理规定。原办法未对汇总纳税企业做出特殊规定,本公告新增对跨省(市、自治区)以及自治区境内跨地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管理规定。
(三)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改变各级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管理职责。本公告不再规定由各级税务机关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权限,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建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情况及时进行全面评估,及时核查;地市级税务局及自治区税务局进行抽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