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含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
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2行-14列第14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4行。
(三十)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一)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预缴的税款所属期为本期的增值税额。
提示:本栏填写内容包含:1.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地或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2.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3.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营业税额。
(三十三)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四)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