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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4)

2012-06-12 14:42

(二十四)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二十五)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提示:本栏不包括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挂帐的留抵税额。
(二十六)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是指税款所属2012年6月份的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将“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重要提示: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挂帐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扣数。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11]538号通知的精神,“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销项税额比例法。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提示:其他纳税人是指除2012年6月30日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纳税人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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