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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改制时利用契税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3)

2012-03-09 15:44

    企业出售,既受安置职工比例又受合同期限限制

    财税[2003]184号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缴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缴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缴契税。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企业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财税[2012]4号在财税[2008]175号基础上重申,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也就是说,企业出售,要享受相关契税优惠政策,既受安置职工比例限制,又要受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劳动用工合同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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