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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可否同时享受优惠政策

2012-02-17 10:05

    【问题】

  总公司为北京公司,分公司在外地,总公司今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那么分公司是否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如果贵企业所指的分支机构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需要与总机构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该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时是需要与总机构一并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进行计算缴纳的。

  另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即: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为居民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纳税制,因而,如果您所说的总分支机构是属于同一法人下的总分公司,那么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应以居民企业的身份进行认定,这里实际应该已经包括了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因而,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自然总分公司也应该是以同一法人主体进行享受优惠政策的,但前提是分支机构应不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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