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现象的存在,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由于税法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即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