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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无须分段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2-01-10 10:03

    近期,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2011年9月1日(含)为界,分别适用新旧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但就全年一次性奖金而言,是否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以9月1日为界进行汇总分段计算,如何计算?同时还有一些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就单位全年一次性奖金代为承担部分税款的个税扣缴、企业所得税扣除、相关财务处理及网间提及的年终奖“临界点”问题一并提出咨询。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扣缴无须分段汇总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关于9月1日前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适用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宣传口径〉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95号)规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税新政执行后,年终奖的计算扣缴,属于“旧瓶装新酒”,这里的旧瓶即采取的是“老算法”,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所规定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新酒”,则是9月1日后所执行的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和新个税税率。因而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能执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算以9月1日为界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分段、分摊计算方法。假如某甲制药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采取当年未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例如,员工李某,2011年12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当年度兑现的绩效考核奖15000元,由于其当月工资高于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以15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125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3%和0元。则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税=15000×3%=450(元)。如果该企业财务人员在代扣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时,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分段计算方法进行个税的代扣代缴则是错误的。这不仅因为两者的适用税目不同,而且适用税率上,一个执行的是年税率,一个执行的是月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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