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税前扣除有不同
(一)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分为雇主为雇员定额或全额负担税款,以及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两种情况的计算。以上例而言,假如2011年企业未为员工李某全额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款,其个税计算如下 :不含税奖金15000÷12=1250(元),适用不含税税率为3%,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3%)=15463.92元,用15463.92÷12=1288.66(元),对应的含税级距适用税率为3%,李某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税为15463.92×3%=463.92(元)。
(二)财务处理不同,税前扣除有异。
就上例而言,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可能作出如下两种会计处理:(一)借记应付职工薪酬15000元,贷记银行存款15000元,同时借记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463.92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63.92元。(二)借记应付职工薪酬15463.92元,贷记银行存款15000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463.92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虽然上述两种处理,李某取得的实际收入均为15000元,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由此可以确定,第一种财务处理方法中企业所承担的税款是不予在税前列支的,而第二种是符合税前扣除的规定的。
年终奖“临界点”的涉税分析
近期,网络及报刊媒体,又在提及相关诸如年终奖多一元,多缴几千元税款和年终奖的计税“盲区”问题,比如年终奖为18000元,那么要缴纳540元的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多纳税1155.1元,即1695.1元。但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相应地大幅增加。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比如,如果年终奖发放19283.33元,相比18000元,多发1283.33元,增加税额1283.33元,两者持平,一旦年终奖发放大于19283.33元,则可呈现多发多得的情形,随后则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