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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费用能否列入业务招待费

2011-12-26 14:24

 【问题】

    “按摩费”等娱乐费用可否列入业务招待费,按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条例中对业务招待费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具体开支范围。在实务中,企业为了开展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客户且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相关支出,均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范围。

    《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因此,对娱乐费用,属于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更谈不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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