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价被鉴证人无形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关注计税基础、以前年度调整摊销额以及可转回金额等因素;
(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无形资产是否存在,确认报损的无形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四)关注损失的无形资产所处状态并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五)确认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六)如果开发、创设过程未单独核算成本(即混同其他成本已经在税前扣除的),不予以确认其损失。
第十三条 在建工程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在建工程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审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确认在建工程的存在,确认报损的在建工程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四)关注损失的在建工程所处状态;
(五)区分在建工程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六)确认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工程物资损失的鉴证,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有关生产性生物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确认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是否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获取并审核被鉴证人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计划及盘点表,审核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是否真实存在;
(四)查看企业内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报批表及损失清册,发现疑点时,应询问当事人;
(五)关注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处状态;
(六)关注非正常损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所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
(七)区分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类型,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八)确认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十五条 抵押资产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抵押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抵押资产损失报损明细表,与总账和明细账核对,查阅抵押合同或协议书,确认抵押资产的账面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