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备
第一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施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能力;
(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
(三)能够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
第二条 鉴证人承接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和资产损失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遵从税法的意识,被鉴证人基本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情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等情况。
(二)资产损失。了解资产损失是否存在并实际发生,会计上是否已作损失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是否在当年税前扣除;属法定资产损失的,能否提供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三)资产损失鉴证,应当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第三条 鉴证人决定承接鉴证业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后,应当及时确定项目组及其负责人,并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业务计划,组织业务实施。
第二章 资产损失鉴证业务实施
第一节 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第五条 现金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有关现金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现金收支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账面余额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点库存现金,获取现金保管人确认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字的现金盘点表;
(四)区分企业现金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
(五)确认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
第六条 存款类资产损失的鉴证,应当采取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评价被鉴证人有关存款类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二)获取银行存款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损失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并为被鉴证人所有;
(三)查阅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核实存款损失情况;
(四)区分存款类资产损失的具体情形,取得合法、充分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