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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工资的核算(2)

2011-10-20 09:45

  ②代扣款项的会计处理

  代扣款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内部转账的,如代扣职工宿舍的房租、水电费、职工出差的借支等;二是受其他单位委托代扣的,如受社会保险中心委托代扣的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部分;受房改中心委托代扣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以及受税务局委托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等。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地区价格的差异企业代扣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以企业所在地区的扣除基数与扣除比例为准。

  对于企业内部转账的各种代扣款项,代扣时,除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外,应根据具体情况,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代扣房租、水电费等)、“管理费用”(代扣交通费等)、“其他应收款” (代扣职工出差的借支等)“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代扣职工家属医药费等)等科目。

  对于受其他单位委托的代扣款项,在扣回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扣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科目。用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给代扣单位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

  此外,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工资的单位交回财务部门时,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财务部门还应另行编制“待领工资明细表”,予以反映。

  ③工资分配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付工资进行分配。按照工资的用途和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应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人员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应记入“管理费用” 科目的借方;经营性项目人员工资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等。分配的工资总额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的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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