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变更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4.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股权转让的有关文件;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8.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变更,变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董事会决议;
3.原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公司依据《公司法》作出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决议;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4.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有关证明文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7.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