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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借款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2011-05-24 10:02

    问: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向其集团公司借款,房企将利息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中,原始凭证为房企向集团公司支付利息的计算清单及银行付款凭单,无开具为资金占用费的税务发票。房企与集团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此笔费用在现有的资料支持下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集团将资金借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属于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取的利息如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向资金使用方开具发票,则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需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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